中 華 道 教 協 會 簡 介

為了傳承及弘揚道教文化,繼承和發揚道教自強不息、厚德載物、齊同慈愛、濟世利人的優良傳統,更為祖國統一、世界和平,實現中華民族偉大的復興之路。
中華道教協會在中國香港註冊成立,於2015年11月16日,在中國香港召開第一屆理事會議,線上《中華道教網》由本會主辦。
(2015年11月16日中華道教協會第一屆理事會議通過)
任命名單:
名譽 主席:
名譽副主席:
名譽 會長:
賴羅龍(美國)褚三萍(法國)
吳三華(德國)康三福(馬來西亞)
李羅森(新加坡)戚三誠(香港)
牛愈唐(韓國) 趙源德(泰國)
李安綱(總會) 程毅鵬(總會)
陳三和(總會) 李法祥(省分會)
馮三逸(省分會) 薑羅秀(省分會)
邵法宏(市分會)
名譽副會長:
安保全(總會)熊羅誠(省分會)
劉三德(省分會)張源柳(省分會)
孫羅雲(省分會)劉法道(省分會)
張法真(市分會)
名譽 顧問:
尚羅石(總會)範培權(總會)
高 鴻(總會)馬雪輝(總會)
名譽秘書長:
王明超(總會)張積海(總會)
王 成(總會)聶劍波(總會)
賈清淨(臺灣)林三圓(省分會)
蘇羅斌(省分會)李三林(省分會)
高三君(省分會)王靜蘭(省分會)
王三萍(市分會)
總會會員:
彭源古(總會)李法祥(總會)
常法禎(總會)王羅水(總會)
覃源強(總會)高靜俠(總會)
滿靜梅(總會)萬源星(總會)
張源宏(總會)戚三誠(總會)
屈三林(總會)林三圓(總會)
理 事:
常務理事:
副秘書長:
張理雪(總會)(兼臺灣分會秘書長)
王山印(總會)(兼分會秘書長)
分會會長:
張羅偉(美國分會會長)
張三軍(俄羅斯分會會長)
楊三鴻(臺灣分會會長)
總會教務處: (處長)
總會五術團: (團長)
高三偉(副團長)
山部大師:
醫部大師:高三偉
命部大師:
相部大師:
蔔部大師:
總會講師團: (團長)
郭 克(副團長)
總會法師團: (團長)
總會經樂團: (團長)
總會書畫院: (院長)
安保全(副院長)張祖臺(副院長)
王金昌(副院長)張積海(副院長)
牛振山(秘書長)
總會外交部:李紅梅(部長)
程毅鵬(副部長)薑羅秀(副部長)
馬雪輝(秘書長)高鴻(副秘書長)
秘 書 長:
監 事 長:
副 會 長:
劉羅鵬(總會)楊三鴻(總會)
張羅偉(總會)張三軍(總會)
常務副會長:
會 長:石三雷(總會)
顧 問:
李紅梅(總會)李羅蓉(總會)
張宗健(總會)郭 克(總會)
王金昌(總會)張祖臺(總會)
牛振山(總會)
副 主 席:
主 席:任法融(總會)
本會主要招募國外散居道長,只要有傳度證或冠巾狀的道長,且愛國愛教、愛黨愛民、不宣揚邪說,遵守中國宗教事務條例和各國法律,能團結各派道友,有組織溝通能力者,皆可加入本會。
本會可為各位會內職務人員提供,傳度證或冠巾狀、會內道長證的網上真偽查詢,以及會內理事的個人、宮觀、法會等宣傳,並有十三家網路媒體支持,按協會章程弘道。
中華道教協會,是全球化道教組織。本會給的散居道長們是,全球認可的社會地位和身份還有榮耀。歡迎眾道友融入這個大家庭,共同幹一翻弘揚道教,提高自身價值和社會地位的事業... ...
中華道教網上線任法融會長簽字视频
中華道教協會網























免職名單:
免職原因:違反中華道教協會章程。
中華道教協會將對,上述免職人員永不聘用。
中華道教協會章程
(2015年11月16日中華道教協會一屆一次常務理事會議通過)
2016年02月16日第一次修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中華道教協會,英文譯名:CHINA TAOIST ASSOCIATION。英文縮寫:C•T•A。是非盈利性的道教學術研究交流組織。
第二條 本會是由中國大陸和港澳臺以及海外道教界人士共同發起成立的愛國愛教學術研究交流團體。本會在國家宗教政策指引下,嚴格遵守國務院宗教管理條例,堅定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第三條 本會宗旨:堅決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遵守國家憲法和法律、法規,維護道教界的合法權益及尊嚴,高舉愛國愛教旗幟,團結國內外道教界人士,弘揚道教教義,繼承和發揚道教"自強不息、厚德載物","齊同慈愛、濟世利人"
的優良傳統,傳揚道教文化,營造教內團結和諧交流氛圍,正確引導道教學術研究方向,純正道風,嚴肅戒律,精進修行,促進道教光復傳衍,維護社會穩定,積極參加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開拓進取,與時俱進,為祖國統一、世界和平貢獻力量,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發揮積極作用。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在中國香港。
第二章 任 務
第六條 本會任務:
(一)依法維護道教界人士、道教團體組織、道教活動場所、道教文化教育機構及道教自養服務事業的合法權益。
(二)加強道教界人士對憲法、法律、法規和時事政策的學習,提高愛國主義覺悟和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的自覺性。維護法律尊嚴,維護人民利益,維護民族團結,維護祖國統一。
(三)依法開展道教教務活動,制定教務、教規和具體管理辦法,促進道教活動正常化、規範化。
(四)督導本會所屬宮觀搞好管理和自身建設,嚴肅戒律,純正道風,學修並進,提高道教界人士整體素質。
(五)繼承發揚道教優良傳統,支持興辦道教自養服務事業,積極參與社會公益事業,服務社會,造福人群,促進道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
(六)興辦道教教育事業,積極培養道教人才。開展道教文化研究,徵集道教文史資料,整理和出版流通道教書刊,弘揚道教文化。
(七)開展同國內外道教界和其他宗教團體的友好交往與合作,加強道教文化交流,促進民族團結,宗教和諧,維護祖國統一和世界和平。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七條 本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會長一名,常務副會長三名,副會長若干名,監事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常務理事若干名、理事若干名、總會會員若干名。
第八條 本會設名譽主席、名譽副主席、名譽顧問、名譽會長、名譽秘書長若干名。對德高望重為道教發展及學術事業作出突出貢獻的道教界人士,由本會常務委員會授予職務職銜。
第九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中華道教協會代表會議,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理事,組成理事會;
(三)選舉監事,組成監事會;
(四)聽取和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其他有關檔;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本會方針任務和其他重大工作事項。
第十條 代表會議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可提前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一條 代表會議的代表由本會所屬宮觀、按本會分配的名額推薦,報本會審核確定。
第十二條 代表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三條 理事會是代表會議的執行機構,在代表會議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設理事長一名,對代表會議負責。
第十四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貫徹執行本會章程和代表會議確定的方針任務;
(二)選舉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
(三)增補和罷免常務理事;
(四)選舉和罷免名譽主席、副主席、顧問、會長、秘書長。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監事長、秘書長、副秘書長;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代表會議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五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理事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議每年舉行一次,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舉行。
第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是理事會的執行機構,在理事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理事會負責。
第十八條 常務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理事會的決議;
(二)審議年度工作總結和計畫;
(三)決定設立相應的工作機構;
(四)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九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常務理事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常務理事會每年舉行一次,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舉行。
第二十一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對內領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
(二)召集和主持會長會議、會長擴大會議、常務理事會會議、理事會會議和其他有關會議,討論決定重要會務;
(三)督促和檢查代表會議、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
第二十二條 會長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會長為本團體第一責任人。
第二十三條 常務副會長每屆任期三年,由會長提名,經理事會選舉產生,可連選連任。常務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必要時,常務理事會可決定一位常務副會長協助會長主持日常工作。
第二十四條 副會長每屆任期三年,由會長提名,經理事會選舉產生,可連選連任。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必要時,常務理事會可決定一位副會長協助常務副會長主持日常工作。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秘書長一名,由理事會選舉產生。秘書長每屆任期三年,秘書長在會長的領導下,負責處理日常會務,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由副會長和秘書長共同提名副秘書長,經理事會選舉產生,副秘書長協助副會長和秘書長工作。
第二十六條 監事會
本會設監事會,由代表會議選舉產生,任期三年,向代表會議負責,其主要職能:
(一) 設監事長若干人;
(二) 出席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三) 督導總會及分會,領導成員依照國務院《宗教事務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開展工作;
(四) 督導總會及分會,領導成員依照本會章程開展工作;
(五) 對本會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常務理事會並監督其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會常設機構:辦公室、財務室、教務室、總務室等組成。
第四章 章程的修改
第二十八條 對本章程的修改,須經代表會議審議通過。
第二十九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在代表會議通過後15日內,經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五章 終止程式
第三十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其他原因註銷時,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的終止動議,須經代表會議表決通過,並報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經2015年11月16日中華道教協會第一次代表會議在中國香港表決通過。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由中華道教協會常務理事會負責解釋。